山西古交,女子徐某是一名現役軍人,在解放軍某醫院服役期間,一次偶然的機會,認識了男子王某(非軍人),兩人認識后,經常聯系,一來二去,外表英俊、能言善辯的王某,很快便獲得了女子徐某的芳心。
2019年4月1日,女子徐某和男子王某領取結婚證,成為了正式夫妻,男子王某也成為了一名光榮的軍屬。
然而,男子王某并沒有珍惜“軍屬”這個光榮的身份,由于女子徐某是一名現役軍人,夫妻倆聚少離多,在一起的時間很少,兩人結婚不到5個月,男子王某便不甘寂寞,趁女子徐某在部隊服役期間,與另外一名女子胡某好上了。
剛開始,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還是偷偷摸摸,有所顧忌,但是時間一長,二人便公開地出雙入對,一起同居生活了。
據二人事后交待,自2019年5月開始,他們倆便開始了公開的同居生活。
在此期間,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,是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,仍然與其同居,共同生活,并與王某一起生下了一個兒子。
不久,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之間的事情敗露,導致現役軍人徐某與男子王某的婚姻破裂,兩人離婚。
隨后,公安機關對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的行為立案偵查,兩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。
偵查終結后,公訴機關對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,分別以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提起了公訴。
公訴機關對二人的指控,主要內容為:
在我國,軍人擔負著保家衛國、守衛邊疆的特殊使命,因而軍人的婚姻家庭關系,與普通家庭關系,是不一樣的。
現役軍人為了保家衛國,遠離家庭,夫妻之間聚少離多,對軍人婚姻家庭的破壞,嚴重傷害軍人及其家屬的感情,因此,我國法律對軍婚,是給予特殊保護的。
本案女子胡某,明知男子王某是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,而與其同居生活,并生下一子的行為,導致現役軍人徐某的婚姻破裂,女子胡某的行為,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,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。
本案男子王某,其在與現役軍人妻子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與女子胡某同居生活,并與其生下一子的行為,觸犯了我國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,依法構成重婚罪,應當受到法律處罰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:
1、本案被告人王某,作為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,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,有配偶而與婚外女子胡某同居生活,并生下一子,根據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,依法構成重婚罪。
2、本案女子胡某,明知男子王某是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,而與其同居生活,并生下一子,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。
綜上所述,本案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王某和胡某,分別構成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2022年3月3日,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,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。
被告人胡某犯破壞軍婚罪,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。
判決下達后,兩人均沒有提起上訴,認罪服法。
【律師看法】
一、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,“小三”大多數情況下,不會有“牢獄之災”,唯一例外的是,挖軍人婚姻墻角,破壞軍婚,可能構成犯罪。
本案女子胡某,明知男子王某是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,而與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,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。
根據我國《刑法》規定,破壞軍婚罪,是指“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。”
這里的現役軍人,是指具有軍籍并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軍人。
現役軍人,不包括復轉軍人以及在軍隊工作的沒有軍籍的人員,如工勤人員等。
現役軍人擔負著保家衛國、守衛邊疆的特殊使命。他們為國盡忠,遠離家庭,夫妻之間聚少離多。
對軍人婚姻家庭的破壞,嚴重地傷害軍人及其家屬的感情,因此,我國《刑法》對軍婚,是給予特別保護的,對破壞軍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為,是予以嚴厲打擊的。
這有利于穩定軍心、讓軍人安心服役,保家衛國。
本案中,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現役軍人徐某的丈夫,而與其同居生活,并生下一個兒子,最后導致徐某和王某的婚姻破裂。
女子胡某的行為,屬故意破壞現役軍人徐某的婚姻家庭,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。
有網友提出,對于破壞軍婚罪中的“明知”,如何判斷呢?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其并不知道是軍婚,如何處理?
司法實踐中,這里的“明知”,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:
1、明確地知道。
即被告人明確地知道,其插足、破壞的就是軍婚。
比如,本案女子胡某,此前就知道徐某是現役軍人,男子王某是其丈夫。
或者其在與王某同居生活期間,王某將徐某的身份,明確地告知了她等等。
2、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斷。
例如女子胡某在與男子王某同居生活期間,聽到了他們直接打電話、發信息等,知曉了徐某是現役軍人的情況。
又或者其見到了徐某穿軍裝的照片,合影,猜到了徐某是現役軍人等。
根據上述兩種情況,司法實踐中,可以認定女子胡某是明知的,其行為符合破壞軍婚罪的犯罪構成。
我國自從《刑法》修改,廢除通奸罪名之后,婚內出軌、“小三”插足他人家庭的現象層出不窮,此后,對于普通人來說,對“小三”和出軌者,只能道德上予以譴責。
法律上,除了《民法典》規定,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,一方違反該義務,在雙方離婚時,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外,對“小三”和出軌者,再無別的辦法。
相反的,很多婚姻的受害一方,因為捉奸和抓“小三”,采取的手段不合法,一不小心便走上了違法,甚至犯罪的道路。
但是,唯一例外的是,挖軍人婚姻的墻角,給軍人配偶當“小三”,后果很嚴重,非常可能構成犯罪。
本案女子胡某,就是如此。
對于破壞軍婚罪,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,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因此,一般破壞他人家庭的“小三”,只能道德上遭受譴責,而破壞軍人婚姻的“小三”,則可能構成犯罪,有“牢獄之災”。
二、本案男子王某,自己有老婆,又與女子胡某“家外有家”,與其同居生活,并生下一子,依法構成重婚罪。
根據我國《刑法》規定,重婚罪,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。
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,對于事實婚姻,自1994年我國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實施以后,民事法律關系上,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。
但是,刑法上,仍然認可事實婚姻的存在,對于事實婚姻,刑法上仍視為具有婚姻的效力,可以構成重婚罪。
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,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,這種事實上的婚姻關系,仍然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。
本案男子王某,自己有配偶,其在與現役軍人妻子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與女子胡某同居生活,并與其生下一子的行為,依法構成重婚罪。
對于重婚罪,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,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據此,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,符合法律規定。
最后,本案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,可能一開始是沒有想到會有這個結果的,婚內出軌、當“小三”竟然要坐牢!
不但如此,子孫后代也將會為他們的行為買單,因為他們有了刑事犯罪記錄后,其子女在上學、參軍、就業等多方面,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。
代價之大,遠超想象,但是,這是違法犯罪應有的代價,二人純屬咎由自取,怨不得別人。
和平年代,軍人付出的是青春和汗水,正是因為他們的付出,才會有國泰民安,軍人,值得全社會尊重。
而對于破壞軍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為,法律是不會姑息的。
沈陽劉女士
很感謝雨點婚姻的郭總,讓我知道怎么去讀懂一個男人的心,什么樣的愛才是男人需要的,怎么做才能讓婚姻回到正軌上,重新修復我跟老公之間的信任感,讓婚姻永葆激情和甜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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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了好幾家分離小三的公司,還是雨點最可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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